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明知邓某乙等人阻拦载有砂石、水泥车辆进入小区是为了迫使小区居民在陈某丁处购买砂石、水泥,仍按照他人指使在小区门口实施阻拦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陈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且案发后能真诚悔改,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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