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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金龙膏业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当事人无争议的原告证据一、二,被告证据一、二、三、四、五本院均予以采信。原告证据三系其单方制作,被告未签名认可,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证据四无被告签名且不能核实其来源,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举证六系劳动人事仲裁院依法定程序作出的,裁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证据七非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同意所作出的伤情鉴定,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确认的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到原告应城市金龙膏业有限公司从事挂钩工作,月平均工资为1413.75元。工作期间,原告没有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2015年4月6日,被告李某某在工作时受伤,受伤后在应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2016年4月15日,被告李某某向应城市劳动人事仲裁院申请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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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和某石膏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王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是原告应城和某公司的职工,被告王某某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身体受伤害,应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13)13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合法有效,并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和处理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的规定,原告应城和某公司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原告应城和某公司没有为被告王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被告王某某因工作受伤,其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原告应城和某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及标准支付。故原告应城和某公司要求判决其不应支付被告王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由于被告王某某要求与原告应城和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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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湖北奥莱斯轮胎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刘某某与湖北奥莱斯轮胎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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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方增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东方建筑公司已按每月8000元的工资标准向方增加支付了两个月的工资报酬,该标准符合被派遣至新疆等偏远省份从事泥工人员工资报酬的行情,且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终民一终字第00025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对方增加月工资8000元的事实已予认定,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方增加在东方建筑公司工作期间月工资8000元。在劳动者工资标准明确的情况下,东方建筑公司主张按建筑业平均工资标准确定方增加的月平均工资于法无据。此外,方增加的伤情为趾骨骨折,参照《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故原审判决按3个月标准确定方增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并无不当。综上,东方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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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新文、武汉钢铁集团鄂城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鄂钢公司是否应为郭新文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争议关键是《职工安置方案》的效力问题。首先,从程序上讲,《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本案中,康禾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后鄂钢公司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明确约定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接受《职工安置方案》,故该方案符合上述实施意见的程序性要求。其次,从内容上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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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4民初144号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荆门市神舟石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劳动关系的解除。因吴某某停工留薪期届满后,神舟公司未通知吴某某返岗上班,吴某某也未提出上班请求。劳动能力鉴定做出后,神舟公司亦未对双方的劳动关系做出处理,故此时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2015年11月18日,吴某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待遇等,其请求中包含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根据其请求的内容分析,应系吴某某主动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神舟公司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未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故应认定神舟公司认可吴某某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11月18日解除。关于工伤待遇。吴某某因工作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神舟公司应落实吴某某的工伤待遇。因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解除,神舟公司应支付吴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吴某某受伤前两个月的工资分别为3040元、3240元,故其受伤前平均工资为31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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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县兆丰实业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赵红娥与原告房县兆丰实业有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房人社工认字(2017)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被告赵红娥为工伤,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已生效。经十堰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赵红娥的伤残等级为拾级伤残,被告赵红娥应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原告房县兆丰实业有限公司未依法为被告赵红娥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事故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被告赵红娥以原告房县兆丰实业有限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为由,请求解除与原告房县兆丰实业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本院予以支持,且原告房县兆丰实业有限公司应依法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600元(2400元/月*1.5个月)。关于原告房县兆丰实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赵红娥护理其丈夫,扩大治疗费用,因原告房县兆丰实业有限公司未举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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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燎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石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石某某对燎原生态公司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认可该事实,故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上诉人大冶市燎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燎原生态公司)因与石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7)鄂0281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材料进行了阅卷,并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结合诉辩双方的观点,归纳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1、停工留薪期的认定问题;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标准;3、护理费的问题。一、关于停工留薪期的认定问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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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某某与武汉实佳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芦某某于2011年1月在上诉人实佳机床公司工作过程中受伤,并于同年3月、9月经劳动部门分别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和七级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因上诉人芦某某工伤认定程序完毕后仍与上诉人实佳机床公司保持劳动关系,被上诉人芦某某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主张其工伤待遇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上诉人实佳机床公司将被上诉人芦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456.8元领取后并未向其支付,该行为证明上诉人实佳机床公司亦是同意待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对被上诉人芦某某的工伤待遇一并落实。现上诉人实佳机床公司上诉认为被上诉人芦某某主张工伤待遇应从《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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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某某与武汉实佳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芦某某于2011年1月在上诉人实佳机床公司工作过程中受伤,并于同年3月、9月经劳动部门分别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和七级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因上诉人芦某某工伤认定程序完毕后仍与上诉人实佳机床公司保持劳动关系,被上诉人芦某某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主张其工伤待遇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上诉人实佳机床公司将被上诉人芦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456.8元领取后并未向其支付,该行为证明上诉人实佳机床公司亦是同意待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对被上诉人芦某某的工伤待遇一并落实。现上诉人实佳机床公司上诉认为被上诉人芦某某主张工伤待遇应从《工伤认定决定书》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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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从2004年底到被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某同,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此后,双方于2010年8月31日签订书面的固定期限劳某同,在约定的劳动关系期内,原告以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理由向被告提出辞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某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某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原告以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理由向被告提出辞职,从而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的劳某同符合法律规定,该解除劳某同的通知到达被告时劳某同即解除;双方之间劳某同的解除系原告作为劳动者以被告存在未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合法理由而单方行使的特别解除权,因双方劳某同不属于协商解除,劳某同的解除时间应确定为原告向被告提交辞职报告之日,即2013年7月16日。双方的劳某同因原告依法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劳动关系据此终止,劳某同的解除与劳动关系的终止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原告请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诉讼请求,因其诉讼请求不明确,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作处理;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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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湖北合兴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合兴公司提交的证据二至四,与原件一致,内容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劳动关系依法成立。汉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孝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李某某被认定为工伤后,应享受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依法应由被告合兴公司支付。原告李某某从2015年11月受伤后接受工伤治疗,到2016年4月被评定为伤残等级时止,其停工留薪期应确定为五个月。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合兴公司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对仲裁确定的住院期间护理费3163元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李某某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依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的意见(鄂人社规[2012]2号)第二项的规定,本院依法按每天15元的标准予以计算。原告李某某要求解除与被告合兴公司的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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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汉川市银丰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受伤经法定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情经法定部门鉴定为十级伤残,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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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与汪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长舟盐化与汪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本案中,长舟盐化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汪某某解除劳动关系,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额外向汪某某支付了一个月工资,故一审判决认定汪某某2017年1月申请仲裁的时间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并无不妥。基于以上评判,本院对长舟盐化关于不必为汪某某缴纳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舟盐化)因与被上诉人汪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1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长舟盐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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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合家欢陶瓷有限公司与向郁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不是向郁某在合家欢公司工作期间的全部工资发放资料,不能证明合家欢公司提交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故本院不予采信。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1.合家欢公司在案涉劳动合同中约定以工资形式发放社保费用是否合法有效,应否据此免除合家欢公司未为向郁某缴纳社保的相关责任。2.一审判决合家欢公司支付向郁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费用是否有法律依据。3.一审判决合家欢公司支付向郁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是否有法律依据。关于焦点1,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民事主体虽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但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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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汉阳区华威塑料包装厂与杨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受伤,已由相关职能机构认定为工伤,且经生效判决所确认。因双方已实际解除劳动关系,而被告的伤情最终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及《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十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十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个月”的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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