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全部归还透支的款项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可以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林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并具有自首、退赔情节,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远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远安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已归还全部欠款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主动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可以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较大,但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可以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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