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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袁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二与被告袁某提供的证据三一致,同为交警大队做出的责任认定书,虽被告袁某对其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及事故经过有异议,但在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被告袁某未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故该认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四鉴定书为具有鉴定资质的应城正源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被告袁某对其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的材料证明鉴定意见有误,也没有提交申请重新鉴定的书面材料,故本院对该鉴定书的鉴定意见予以采纳;对证据五、六,原告提交的工作收入证明不足以证实其工资情况,且庭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补充证据,本院酌定以其行业标准计算相关损失;对证据九,其中乘车人张桂桃由宁波至武昌的车票,原告未提供与张桂桃的关系证明,庭后也未补充提交证明材料,本院对该车票费用不予采纳;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十与被告袁某提交的证据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一致,同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单,各方当事人对该保险单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本院对保险单的证明内容部分采信。被告袁某提供的证据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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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成诉徐米海、程某某、汤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1、本案是否遗漏案件当事人;2、原审责任划分是否恰当。本案是否遗漏案件当事人经查,事故当天,肖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鄂D×××××中型普通货车(内载徐建党)沿荆监一级公路北侧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华新水泥厂”门前路段在超车道停车后,徐建党下车由南向北横过道路,被汤某某驾驶的鄂D×××××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行车道内撞倒,造成徐建党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处理本事故的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认定肖成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理由为:肖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的车辆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未确保安全,造成事故后未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六条  、第七十条  的规定。即肖成负本事故责任是因为肖成停车不当,未确保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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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程某某与肖某、汤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1、本案是否遗漏案件当事人;2、原审责任划分是否恰当。本案是否遗漏案件当事人经查,事故当天,肖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鄂D×××××中型普通货车(内载徐建党)沿荆监一级公路北侧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华新水泥厂”门前路段在超车道停车后,徐建党下车由南向北横过道路,被汤某某驾驶的鄂D×××××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行车道内撞倒,造成徐建党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处理本事故的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认定肖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理由为:肖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的车辆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未确保安全,造成事故后未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即肖某负本事故责任是因为肖某停车不当,未确保安全,且未保护现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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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陵支公司与谢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财保江陵支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江陵县交警大队已经明确划分了陈某某、张栋厚之间的事故责任,且双方当事人均未就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事故认定书已经生效。被保险人陈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因此财保江陵支公司的交强险赔偿责任也已经确定。既然陈某某在陈述一审、二审答辩意见中均明确请求财保江陵支公司直接向谢某某、张某某支付赔偿金,那么财保江陵支公司就应当向谢某某、张某某支付赔偿金。至于财保江陵支公司上诉所提及的调解书与经济赔偿凭证的问题,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交警部门主持下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所达成的调解书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由于财保江陵支公司未参与事故调解,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财保江陵支公司既无需接受该调解书的约束,也不享有该调解书的抗辩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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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陵支公司与谢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因被上诉人谢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在答辩及质证意见中均承认了双方在交警部门签订调解书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合同是否履行、如何履行均属于合同相对人自由处分的私权范畴。既然被上诉人谢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均明确表示经济赔偿凭证没有得到实际履行,就应尊重他们的意思表示,故本院不予采信。二审查明,2014年3月24日,陈某某、张某某在江陵县交警大队的主持下达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调解书约定:“此事故经双方协商由陈某某一次性赔偿张栋厚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调处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一切费用130000元及张栋厚抢救费用全部由陈某某承担。”调解书签订后,陈某某向张某某出具一张13万元的欠条,江陵县交警大队开具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张某某为陈某某出具了谅解书。二审另查明,江陵县交警大队调解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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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赵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被告赵某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中联财保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且被告赵某某对该事故又承担全部责任,所以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29077.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20元(93天×40元/天)、护理费6892.23(93天×74.11元/天)、残疾赔偿金54102元(27051元/年×20年×10%)、被抚养人生活费(母亲宋昌莲)816.92元(980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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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雷某某等与雷某某、雷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安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死亡赔偿金等为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卢某、雷某某、雷传金主张各项经济损失为343001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雷某某、雷某定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三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43001元。因被告雷某某先行垫付50000元,还应赔偿三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93001元。二、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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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美英等人主张阳新县兴国镇宝塔湖村卫生室、肖某某对其承担侵权责任,依法应对阳新县兴国镇宝塔湖村卫生室、肖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成家礼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黄石市医学会、湖北省医学会分别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意见均是证据,应当结合本案事实及其他证据予以采信。阳新县兴国镇宝塔湖村卫生室作为农村基层卫生机构,为当地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肖某某作为农村基层医务人员,医疗能力存在一定局限性。现有证据证明,××所致。××已经远远超出了村级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技术水平的能力范围。况且,成家礼求诊时,××史,结合其疼痛部位,在当时的条件下,肖某某不可能发现成家礼系××发作。肖某某根据成家礼的陈述,××的药剂,××情不符,但该药剂与成家礼的死亡并无因果关系。同时,肖某某还嘱咐成家礼去正规医院就诊,其已经履行了应尽的注意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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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的认定。受害人周锦祥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发票系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依法应予认定。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144,223.33元,章某某、周燕、周晓燕实际支付的医疗费为95,600元,有48,623.33元尚未支付,但该48,623.33元系章某某、周燕、周晓燕与医院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医疗费的认定。故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应认定为144,223.33元。(二)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章某某系听力一级残疾,属于被扶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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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玉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针对玉某公司、平安财险鄂州公司的上诉,(一)关于护理费的认定是否合理。1、关于住院期间的护理时间215天是否应从后期的护理依赖中扣减。因一审计算的215天护理费用是定残前住院期间产生的费用,该款不应从后期护理依赖产生的费用中扣减,故玉某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护理依赖计算的年限。一审对于护理依赖的年限是参照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因郑伯军定残时已年满64周岁,故护理依赖的年限应计算16年,超过该年限的,郑伯军可以另行主张。3、关于护理依赖的给付能否以定期金的形式予以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的规定,郑伯军经鉴定部门评定为一级伤残,护理等级为完全护理依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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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人保财险黄石公司提交的鄂州市鄂城区民政局特困供养子系统信息是从民政部门调取,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但因生活补助属于社会救助款,故对上诉人人保财险黄石公司提交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除一审认定“程细皮的弟弟程冬华因外因致残(智力残疾一级)”不实,应为“程细皮的哥哥程冬华因外因致残(智力残疾一级)”外,原审认定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人保财险黄石公司的上诉,(一)关于一审判决认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程冬华与程细皮系兄妹关系,双方父母早年已去世,且双方再无其他兄弟姐妹,程冬华亦因智力残疾而未婚,上述事实有鄂城区泽林镇大山村村民委员会、鄂州市鄂城新区洪港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及黄冈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佐证,因此,程细皮对程冬华有扶养的义务。程冬华虽在民政部门领取了生活补助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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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李强(系等与马某某、石双林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石兴林、石双林因李海亮阻止修建门卫室与其发生冲突。修建门卫室是东昇小区物业的事务,属于小区管理的范围。石兴林、石双林作为小区物业的管理人员,在从事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活动中,与李海亮发生冲突,石双林用石块将李海亮砸伤,最终医治无效导致李海亮死亡,石双林应当对李海亮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马某某作为小区的开发商,聘请石双林等二人负责物业管理,其对石双林致害的行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海亮、刘某某未经允许擅自破墙开门,改变建筑结构,是导致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其自身亦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一审法院酌情确认石双林承担8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李海亮生前已在白沙镇购买住宅,其目的是为了居住在城镇。且李海亮生前并非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因此,一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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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汤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根据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尹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汤某某负次要责任,原审判决据此认定尹某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减轻机动车驾驶人汤某某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太平保险提出尹某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原审判决认定尹某某只承担损失的60%责任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护理期限的问题,尹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需要完全护理依赖。虽然尹某某已年至70岁,且身患鼻咽癌,但法律并未规定鼻咽癌患者应扣减寿命年限,原审判决参照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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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权诉喻某某、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原、被告均无异议,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因鄂AH8858号小型轿车为被告电信工程公司所有,被告喻某某系受该公司邀请无偿帮工驾驶该车,在驾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被告喻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存在重大过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故被告喻某某和被告电信工程公司对于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鄂AH8858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保湖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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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本起事故中,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余某某与何立宝负事故同等责任,何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确定的事故责任予以认定。余某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对其侵权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何某某的损失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承担,应由余某某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何立宝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何立宝与何某某系父女关系,何某某未向其主张权利,视为自愿放弃该部分权利。原告何某某要求医疗费损失20532.77元,但仅提供了20332.77元的票据,对于其医疗费,予以支持20332.77元。原告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未超出实际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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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刘某与陈某、帅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安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等为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雷某某主张各项经济损失254672.2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死者刘士权生前从事基建工地短头运输工作,并长期租赁住在房县国税局(西关小区)干部刘荣平房屋长达一年以上,由行车证、驾驶证、社区证明及证人证言佐证。原告方要求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死者刘士权生前是家庭经济支柱而在该事故中造成死亡,给原告方造成重大的精神伤害,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后对双方车辆损失进行了鉴定而鉴定费1200元,应由垫付款中扣除,但未有提交所鉴定结论报告同时对车辆各项具体损失已由保险公司进行了定审核准赔付标准,故对陈某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陈某庭审中,提供二张收据计1340元停车费票据,无印章。不能证明其合法来源。本院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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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刘超等与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东风汽车工业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理费用。被告李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保十堰市东风汽车工业区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且被告李某对该事故负同等责任,故四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四原告要求合理的部分应予以支持,对不合理的部分不予支持。庭审中,两被告对四原告主张的丧葬费23660元(47320元÷2)、摩托车损失费1965元和交通费364元均予以认可,故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死亡赔偿金,经本院调查,死者刘道忠户籍地在房县军店镇上茅坪村九组,户籍性质为农业户口,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房县军店镇上茅坪村城乡划分代码为122,即城乡结合区。刘道忠生前长期在外地务工,近些年主要在县城和城镇附近从事建筑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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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某、徐某某与鄂州市大某客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张天星驾驶鄂G×××××大客车与死者徐银权驾驶鄂A×××××小轿车发生碰撞致二死六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过鉴定部门的专业鉴定,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等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审被告张天星负事故次要责任,死者徐银权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双方当事人对该《认定书》均不服,分别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亦相继被驳回申请维持原认定。交警部门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科学性、客观性,程序合法,上诉人大某公司上诉认为本案事故张天星不应当承担事故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事故的发生属混和过错,原审被告张天星在本案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一审判决其承担45%的责任欠妥,本院予以调整,由原审被告张天星承担40%责任,其余责任由死者徐银权的法定继承人承担,被上诉人等未起诉则视为自行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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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周锦秀与鄂州市大某客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张天星驾驶鄂G×××××大客车与死者徐银权驾驶鄂A×××××小轿车发生碰撞致二死六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过鉴定部门的专业鉴定,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等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审被告张天星负事故次要责任,死者徐银权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双方当事人对该《认定书》均不服,分别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亦相继被驳回申请维持原认定。交警部门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科学性、客观性,程序合法,上诉人大某公司上诉认为本案事故张天星不应当承担事故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事故的发生属混和过错,原审被告张天星在本案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一审判决其承担45%的责任欠妥,本院予以调整,由原审被告张天星承担40%责任,其余责任由死者徐银权的法定继承人承担,被上诉人等未起诉则视为自行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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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杜金某等与鄂州市大某客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张天星驾驶鄂G×××××大客车与死者徐银权驾驶鄂A×××××小轿车发生碰撞致二死六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过鉴定部门的专业鉴定,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等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审被告张天星负事故次要责任,死者徐银权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双方当事人对该《认定书》均不服,分别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亦相继被驳回申请维持原认定。交警部门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科学性、客观性,程序合法,上诉人大某公司上诉认为本案事故张天星不应当承担事故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事故的发生属混和过错,原审被告张天星在本案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一审判决其承担45%的责任欠妥,本院予以调整,由原审被告张天星承担40%责任,其余责任由死者徐银权的法定继承人承担,被上诉人等未起诉则视为自行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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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细局与鄂州市大某客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张天星驾驶鄂G×××××大客车与死者徐银权驾驶鄂A×××××小轿车发生碰撞致二死六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过鉴定部门的专业鉴定,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等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审被告张天星负事故次要责任,死者徐银权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双方当事人对该《认定书》均不服,分别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亦相继被驳回申请维持原认定。交警部门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科学性、客观性,程序合法,上诉人大某公司上诉认为本案事故张天星不应当承担事故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事故的发生属混和过错,原审被告张天星在本案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一审判决其承担45%的责任欠妥,本院予以调整,由原审被告张天星承担40%责任,其余责任由死者徐银权的法定继承人承担,被上诉人等未起诉则视为自行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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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鄂州市大某客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张天星驾驶鄂G×××××大客车与死者徐银权驾驶鄂A×××××小轿车发生碰撞致二死六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过鉴定部门的专业鉴定,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等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审被告张天星负事故次要责任,死者徐银权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双方当事人对该《认定书》均不服,分别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亦相继被驳回申请维持原认定。交警部门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科学性、客观性,程序合法,上诉人大某公司上诉认为本案事故张天星不应当承担事故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事故的发生属混和过错,原审被告张天星在本案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一审判决其承担45%的责任欠妥,本院予以调整,由原审被告张天星承担40%责任,其余责任由死者徐银权的法定继承人承担,被上诉人等未起诉则视为自行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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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某、艾迎某与鄂州市大某客运有限公司、张天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受害人汪某系鄂A×××××机动车乘坐人,在与鄂G×××××车辆发生碰撞中,鄂A×××××号车车门弹开,受害人汪某摔出车外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从本条解释,本车人员应当包括机动车的驾驶人员和乘客,我国立法已将驾驶人和乘客排除在第三者的范围之外,即使本车人员因机动车颠覆、倾斜等脱离了被保险机动车辆造成损害的,亦不应将受害人认定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故上诉人艾某某、艾迎某上诉提出受害人汪某系鄂A×××××机动车的“第三者”,应该得到交强险限额和第三者责任限额的赔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双方上诉人对事故责任认定均不服提出上诉,本案中原审被告张天星驾驶鄂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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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大某客运有限公司诉徐某某、杜金某、艾某某、徐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张天星驾驶鄂G×××××大客车与死者徐银权驾驶鄂A×××××小轿车发生碰撞致二死六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过鉴定部门的专业鉴定,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等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审被告张天星负事故次要责任,死者徐银权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双方当事人对该《认定书》均不服,分别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亦相继被驳回申请维持原认定。交警部门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科学性、客观性,程序合法,上诉人大某公司上诉认为本案事故张天星不应当承担事故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事故的发生属混和过错,原审被告张天星在本案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一审判决其承担45%的责任欠妥,本院予以调整,由原审被告张天星承担40%责任,其余责任由死者徐银权的法定继承人承担,被上诉人等未起诉则视为自行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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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细局与鄂州市大某客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张天星驾驶鄂G×××××大客车与死者徐银权驾驶鄂A×××××小轿车发生碰撞致二死六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过鉴定部门的专业鉴定,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等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审被告张天星负事故次要责任,死者徐银权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双方当事人对该《认定书》均不服,分别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亦相继被驳回申请维持原认定。交警部门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科学性、客观性,程序合法,上诉人大某公司上诉认为本案事故张天星不应当承担事故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事故的发生属混和过错,原审被告张天星在本案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一审判决其承担45%的责任欠妥,本院予以调整,由原审被告张天星承担40%责任,其余责任由死者徐银权的法定继承人承担,被上诉人等未起诉则视为自行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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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某、徐某某与鄂州市大某客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张天星驾驶鄂G×××××大客车与死者徐银权驾驶鄂A×××××小轿车发生碰撞致二死六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过鉴定部门的专业鉴定,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等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审被告张天星负事故次要责任,死者徐银权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双方当事人对该《认定书》均不服,分别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亦相继被驳回申请维持原认定。交警部门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科学性、客观性,程序合法,上诉人大某公司上诉认为本案事故张天星不应当承担事故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事故的发生属混和过错,原审被告张天星在本案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一审判决其承担45%的责任欠妥,本院予以调整,由原审被告张天星承担40%责任,其余责任由死者徐银权的法定继承人承担,被上诉人等未起诉则视为自行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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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杜金某等与鄂州市大某客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张天星驾驶鄂G×××××大客车与死者徐银权驾驶鄂A×××××小轿车发生碰撞致二死六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过鉴定部门的专业鉴定,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等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审被告张天星负事故次要责任,死者徐银权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双方当事人对该《认定书》均不服,分别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亦相继被驳回申请维持原认定。交警部门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科学性、客观性,程序合法,上诉人大某公司上诉认为本案事故张天星不应当承担事故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事故的发生属混和过错,原审被告张天星在本案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一审判决其承担45%的责任欠妥,本院予以调整,由原审被告张天星承担40%责任,其余责任由死者徐银权的法定继承人承担,被上诉人等未起诉则视为自行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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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鄂州市大某客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张天星驾驶鄂G×××××大客车与死者徐银权驾驶鄂A×××××小轿车发生碰撞致二死六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过鉴定部门的专业鉴定,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等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审被告张天星负事故次要责任,死者徐银权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双方当事人对该《认定书》均不服,分别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亦相继被驳回申请维持原认定。交警部门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科学性、客观性,程序合法,上诉人大某公司上诉认为本案事故张天星不应当承担事故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事故的发生属混和过错,原审被告张天星在本案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一审判决其承担45%的责任欠妥,本院予以调整,由原审被告张天星承担40%责任,其余责任由死者徐银权的法定继承人承担,被上诉人等未起诉则视为自行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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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周锦秀与鄂州市大某客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张天星驾驶鄂G×××××大客车与死者徐银权驾驶鄂A×××××小轿车发生碰撞致二死六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过鉴定部门的专业鉴定,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等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审被告张天星负事故次要责任,死者徐银权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双方当事人对该《认定书》均不服,分别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亦相继被驳回申请维持原认定。交警部门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科学性、客观性,程序合法,上诉人大某公司上诉认为本案事故张天星不应当承担事故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事故的发生属混和过错,原审被告张天星在本案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一审判决其承担45%的责任欠妥,本院予以调整,由原审被告张天星承担40%责任,其余责任由死者徐银权的法定继承人承担,被上诉人等未起诉则视为自行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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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申维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申维胜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本次事故,被告申维胜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据此,本院确定由被告申维胜对原告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相关损失的确定:1、残疾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之规定,原告宋某某出生于1941年8月21日,至鉴定之日已年满74周岁,应计算6年。原告系非农家庭户口,故本院确定按照2016年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051元计算其残疾赔偿金。经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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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彭安国、彭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彭安国驾驶机动车行驶未注意安全、发生事故后逃逸,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周某某无责任,对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周某某虽属于农村户口,但其居住的金台村,现划归为安陆市经济开发区,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其姐姐朱惠芳属于一级肢体残疾人,无能力赡养父母,应按一人计算赡养父母的费用;原告请求的交通费偏高,交通费以1000元为宜,营养费无医疗机构的意见,不予支持。经本院核定,原告周某某的损失有:伤残赔偿金49704元(24852元×20年×10%)、医疗费39121元(其中,门诊费用1854元)、后期治疗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50元(3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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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舒某某、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予保护。原告苏某某、被告舒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苏某某受伤。该事故经湖北省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舒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苏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故被告舒某某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被告舒某某驾驶其所有的机动车已在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不计免赔率),故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依法对原告苏某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舒某某按其过错的比例予以赔偿,其余损失由原告苏某某自行承担。关于原告苏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认定:医疗费依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核算和司法鉴定关于后期治疗费的意见为239753.76元(前期医疗费195753.76元、后续医疗费4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诉请);营养费酌定为2580元;护理期限依法确定10年,到时如需继续护理原告苏某某可另行主张权利,护理费为352140元(35214元/年×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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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件生与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陆件生与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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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张某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早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此事故经湖北省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早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张某早应对原告杨某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杨某某称其是从车上抛出后又被被告张某早驾驶的车辆撞伤,但其未提交相应证据,且原告杨某某系被告张某早驾驶的鄂M×××××号正三轮摩托车车上人员,故不属于交强险理赔的范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陵支公司不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杨某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原告杨某某诉请赔偿交通费,因其未提交相应证据,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张某早辩称其搭载原告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因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故本院依法不予认可。关于原告杨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认定:医疗费依住院医疗收费收据、住院结算收据、门诊收费票据和司法鉴定关于后期治疗费的意见核算,原告杨某某医疗费为200815.07元(前期医疗费180815.07元、后期治疗费20000元),扣除原告杨某某在医保部门报销的58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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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黎某、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黎某与王光汉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共同造成原告陈某某身体受到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肇事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按照交警部门划分的主次责任,由被告黎某承担70%的责任,王光汉承担30%的责任。本案中,因原告陈某某未向王光汉主张权利,视为自动放弃。庭审中,没有证据证明在本次事故中肇事车的车主刘某某将车借给黎某使用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据此,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刘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经庭审核实,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的各项经济损失核定为:医疗费4626.64元(含黎某垫付的261.90元门诊费)、后期治疗费1400元(凭法医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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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李兴元、林建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兴元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致周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其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故其应对周某某所受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车主林建平对交通事故发生无过错,故其对周某某所受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鄂A×××××号车在长江财保武汉分公司办理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李兴元上述赔偿责任中有关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依法由长江财保武汉分公司承担,其余部分由李兴元承担。周某某有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费的诉求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长江财保武汉分公司有关误工费应按法医鉴定的误工期计算、诉讼费和鉴定费不属交强险理赔范围的抗辩主张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而周某某有关营养费的诉求计算标准过高,本院对此酌情处理。现就原告周某某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药费:经核对医药费票据和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关后期治疗费意见为33223.35元(其中门诊费和住院费23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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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祥与孙华银、襄阳市襄州万和通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华银违反交通法规驾驶鄂F×××××号车将方志祥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其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故其应对方志祥所受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车主襄州万和通某运输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故其对方志祥所受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鄂F×××××号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车商业务部办理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且赔偿额未超出保险理赔限额,故孙华银的上述赔偿责任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车商业务部承担,但由于该车商业务部系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其赔偿责任依法由其设立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承担。方志祥有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的诉求及孙华银要求方志祥返还垫付赔偿款的抗辩主张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方志祥有关营养费的诉求有医疗机构的意见佐证,故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计算标准过高,本院对此酌情处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有关误工费应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财产损失无证据不予支持的抗辩主张因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但其公司有关扣除非医保药费及鉴定费、诉讼费不属理赔范围的抗辩主张因违反合同法中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及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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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与邓爱国、尹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邓爱国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张成的身体受到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尹某某将车借给邓爱国使用,庭审中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张成诉请要求判令尹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肇事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内予以赔偿;下余部分,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部分,由邓爱国赔偿。张成主张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19633元(凭票据)、2.后期治疗费12000元(按法医鉴定)、3.误工费17915元[按2016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以下同)其他服务业31138元/年÷36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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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范某某等与汉川市交通运输局、汉川市公路管理局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汉川正道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建设的汉蔡连接线公路和被告湖北中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的华三公路交汇处因路面有散落的沙石,导致范明安驾驶摩托车碰到沙石不慎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予以了证明。被告汉川正道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建设的汉蔡连接线公路和湖北中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的华三公路均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也未交由有关部门养护、管理,故被告汉川正道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中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对其未移交的公路应尽维护、管理职责,因被告汉川正道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中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尽到及时清理路面沙石的义务,致范明安所驾摩托车碰到路面的沙石,导致人车摔倒,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被告汉川正道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中润路桥工程有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涉案公路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也未移交被告汉川市交通运输局、汉川市公路管理局养护、管理,故被告汉川市交通运输局、汉川市公路管理局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涉案公路不是湖北汉川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修建的,也不由湖北汉川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养护、管理,故被告湖北汉川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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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部、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侵权责任赔偿纠纷,事故机动车已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周某某所诉请的各项经济损失,对于双方无异议的部分,依法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部分,依事实确认如下:①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无事实或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②保险公司主张营养费无医嘱不予认可,但鉴定意见已明确营养期,故不予支持;③保险公司主张护理费应按30天及每天80元计算,无事实或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④保险公司主张误工时间只能认可90天且无运输许可证不应按运输业标准计算,其中误工时间鉴定意见明确为120天,周某某提供的证据确实不足以证明其从事交通运输业,应按其雇主从事的批发零售业计算,故部分予以支持;⑤保险公司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不予赔偿,无事实或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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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熊某某、武汉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某第二分公司、武汉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8日6时10分,胡某某驾驶鄂XXXXX号重型货车沿天兴洲大桥由南向北行驶,至天兴洲大桥080号路灯路段停车时,遇张某某驾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登记号牌的嘉陵两轮摩托车沿天兴洲大桥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由于胡某某驾驶的车辆灯光不全、无反光标识又在禁停路段停车,致使张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到鄂XXXXX号重型货车,造成张某某头部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张某某被送往武汉市普仁医院接受治疗,住院时间为2012年5月18日至2012年8月25日共计98天。住院期间医疗费用为261,654.6元。此事故经武汉市公安局某大队出具武公交认字XXXX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张某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张某某伤情经某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xxxx号法医鉴定意见书认定为其所受损伤等级为一级伤残;建议给予后期颅骨修补治疗费30,000元,后期尚需行康复、复查、适当对症、适当健脑、防治褥疮等治疗,所需费用原则上按实际发生费用赔付,建议给予后期治疗费每月约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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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某与万兴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8、9、10,二被告对其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7,二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虽然被告万兴知认为已安装的假肢价格应按照鉴定意见书予以计算,但是,该笔费用是原告量身定制且已安装的假肢的实际开支费用,属于必要费用,对该份证据,本庭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6,已经过重新鉴定,应以重新鉴定结论为准,对该份证据,本庭不予采信。对被告万兴知提供的证据1、2、3,原告及被告财保兴山支公司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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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李某某、十堰市同美物流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李某某受同美物流公司聘请为该公司送车,同美物流公司按所送车辆的车型、里程给付费用。李某某作为同美物流公司聘用司机,在从事送车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同美物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属于机动车与行人闫某某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闫某某在该次交通事故中有次要过错,应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应承担80%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人民财保十堰分公司营业部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金额为50万元商业三者险(计免赔率),闫某某在该次交通事故中遭受的损失,应由人民财保十堰分公司营业部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人民财保十堰分公司营业部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同美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闫某某主张的医疗费数额小于其实际数额,闫某某的医疗费数额以其主张的267610.80元为准。闫某某构成一级伤残,对其要求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情认定为40000元。闫某某长期昏迷,需要鼻饲饮食,医嘱需加强营养,对闫某某要求的营养费本院酌情认定为2000元。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为1000元。闫某某人身脑外伤后期康复治疗费及双侧颅骨缺损后期住院手术修补费尚未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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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某、信达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经交警部门认定,张云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李云系王某某雇请的司机,在从事工作雇佣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雇主王某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信达财保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信达财保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由王某某予以赔偿。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129967.30元、后期治疗费17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80(20元×59天)元、营养费1180元、误工费15420.93元(3517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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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姜某某、第三人侯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姜某某在给姜某某下水泥的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其损失依法应得到相应赔偿。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本案的赔偿义务主体是谁?2、原告姜某某的损失如何计算?3、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如何划分?关于焦点一、原告认为,第三人侯某某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在本案也无过错,应由被告姜某某承担责任。被告认为与第三人侯某某是劳务承包关系,原告的损失应由劳务承包人侯某某承担。本院认为,被告姜某某与第三人侯某某口头约定,由侯某某找人给姜某某下水泥,每下车1吨水泥5.00元,侯某某找人下车系受姜某某委托,姜某某虽不是侯某某直接喊去给姜某某下水泥,但姜某某支付给侯某某的下车费侯某某未从中抽成,因此,侯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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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财保襄阳中心支公司与周某某、李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某酒后持D证驾驶鄂FEQXXX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安盛天平财保襄阳中心支公司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向受害人陈雪、陈语欣、张解梅赔偿16697.28元,现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安盛天平财保襄阳中心支公司赔偿交通事故损失16697.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由被告周某某、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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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周某、戴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京山县人民医院、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的费用合计196315.56元,三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在湖北同济堂金盛医药有限公司购买药品2320元的票据,因三被告对该票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提出异议,但原告确实未能提交在外购药的医嘱证明,且该票据的付款方并非原告本人,故本院对该原告提交的购买药品2320元的票据不予采信。对证据A8,本院认为该鉴定结论系荆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的结论,委托鉴定程序合法,被告周某、戴某某虽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也未提交该鉴定结论确实存在错误的相关证据,被告保险公司虽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因其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如干规定》第27条之规定,本院已作出(2013)鄂京山道民初字第00047号通知书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申请,故本院对证据A8予以采信,对三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三被告认为鉴定意见书中定期复查等费用为1500元/月明显偏高,但原告并未主张该费用,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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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友平诉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本案责任划分是否正确,其赔偿标准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属书证,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应认定其证明力。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责任认定书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本案中,原审判决根据交通事故认定的同等责任,在扣除保险公司承担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后,划分赵福忠和李某某的责任比例各为50%,处理正确。池友平是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其将车辆转让给李某某的事实未经一审庭审质证认定,原审判决池友平对李某某应赔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池友平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正确,车辆已转卖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孝明镜(2007)法医鉴字第736号鉴定结论,赵福忠的损伤程度构成一级伤残,其脑积水医疗费用预计30000元,医疗依赖费用预计每年22400元,其生存期需要完全护理依赖(1人24小时护理+1人部分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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