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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通过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鄂州公司在淘宝网平台开办的“鄂州移动官方旗舰店”购买了15部VIVOX5L手机,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鄂州公司在网络宣传中标注“5.0寸屏幕”,但手机的产品说明书标注“5.0英寸”,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鄂州公司将“英寸”标注为“寸”不规范,其作为经销商对商品的宣传按照人们日常生活用语表述不准确,但其不属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上诉人张某所购手机系“VIVOX5L”,而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鄂州公司提供的是“VIVOX5SL”,即被上诉人所售商品不符合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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