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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辉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3)孝刑初字第1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二、发回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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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辉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举证据足以证实被害人严某与其妻子郭酉香从2012年始直至事故发生时相随外出到处打工,并一直在城镇居住、生活,且主要收入来源地也在城镇,原判以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上诉人关于不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扶养人生活费及处理丧葬事宜造成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的主张,于法无据,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一款  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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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车严重超载、在行车过程中处置情况时措施不当致所驾车辆驶入道路左侧路面并侧翻,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李某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后果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保护现场,赔偿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在庭审中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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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4)鄂沙市刑初字第0032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维琼 代理审判员  张心愿 代理审判员  曹 磊 书记员:曹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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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2016年12月21日止)。 审判员  姜海清 书记员:吕璟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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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宋某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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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常某甲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常某甲案发后能够积极施救,在本案诉讼期间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且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本院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常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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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冯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某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卫国 审判员  张 立 审判员  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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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陶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陶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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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x172 被告人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黎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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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夏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夏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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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因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已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55万元,且得到被害方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证明被告人张某平时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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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江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甲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全部赔偿经济损失522653.50元,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麻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表明,被告人江某甲平时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所在乡镇社区矫正办公室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同意纳入社区矫正,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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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 审 判 长  胡家旭 人民陪审员  曾新彩 人民陪审员  陈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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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袁 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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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侵犯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虞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扣除其取保候审的2个月15天,刑期顺延至2021年1月7日止。) 审 判 长  代光念 人民陪审员  吴祖国 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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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号牌为鄂M25071长安牌小型轿车,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时已年满七十周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夏某的亲属9366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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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夏某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夏某某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军 审判员  张立 审判员  严怀 书记员: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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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仇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仇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仇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仇某撤回上诉。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鄂长阳刑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仇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仇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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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赵某甲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赵某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本院审理期间,亦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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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蒙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常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应适当减轻刑罚量。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调查认为,被告人常蒙某具有矫正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常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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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洪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应适当减轻刑罚量。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调查认为,被告人洪某具有矫正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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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经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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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经过,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有赔偿、谅解量刑情节之观点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前社会调查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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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祁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祁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祁某赔偿了受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祁某的犯罪情节,被告人祁某的行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所在社区亦同意对其予以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祁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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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邵某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7日至2017年10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卫国 审判员  张 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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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安徽省泗县司法局对其进行了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建议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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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肇事后被告人万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万某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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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有自首、赔偿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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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处置措施不当,引发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报警,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蕲春县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建议对被告人高某甲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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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州刑初字第00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新阶审判员  张 庆审判员  童 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笑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函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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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取保候审期间刑期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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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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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车辆未尽到注意义务,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对其抓捕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与被害人姜某的家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熊某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人的损失,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相符合,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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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逃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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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该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魏某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本院审理期间亦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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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致景某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及亲友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凌白未 审 判 员  龚 瑜 人民陪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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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贺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贺某某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从轻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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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宽处罚。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受对周某进行社区矫正。据此,根据周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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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谢某的雇主邹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石某某亲属的经济损失146000元,可视为被告人谢某赔偿,且被害人石某某的亲属对被告人谢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谢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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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止,先行羁押期限十五日已扣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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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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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钟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与被害人李某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李某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某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结合安陆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评估意见书“对被告人钟某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结论,可依法对被告人钟某适用缓刑,但被告人钟某应到所在地社区矫正机关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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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许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与被害人邓某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邓某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某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结合安陆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评估意见书“对被告人许某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结论,可依法对被告人许某适用缓刑,但被告人许某应到所在地社区矫正机关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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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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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九月十日起至二○一六年一月九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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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陈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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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熊某交通肇事罪的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熊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熊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红卫 审判员  刘为尧 审判员  赵 林 书记员:何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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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辩解称段某为过失犯罪,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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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安全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朋友相聚,小酌几杯,本无可厚非,但驾驶机动车辆时饮酒,是对他人安全的极不负责任和对生命的漠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应遵守交通法规,牢记“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的法律规定,从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中汲取教训。被害人赵某明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应本着对朋友、对自己负责的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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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曾某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曾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8日至2017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卫国 审判员  张 立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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