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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辉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3)孝刑初字第1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二、发回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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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辉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举证据足以证实被害人严某与其妻子郭酉香从2012年始直至事故发生时相随外出到处打工,并一直在城镇居住、生活,且主要收入来源地也在城镇,原判以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上诉人关于不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扶养人生活费及处理丧葬事宜造成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的主张,于法无据,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一款  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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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柏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柏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柏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柏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秦某柏的行为表示谅解,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秦某柏予以从轻处罚。本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秦某柏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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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无牌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真诚悔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了维护交通运输安全、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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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覃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覃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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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亦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缓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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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赔偿被害人鲁某的亲属307707.50元,被害人鲁某的亲属对被告人陈某予以谅解,对被告人陈某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险性,可以对被告人陈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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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车严重超载、在行车过程中处置情况时措施不当致所驾车辆驶入道路左侧路面并侧翻,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李某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后果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保护现场,赔偿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在庭审中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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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孙某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情节,结合安陆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孙某某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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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大冶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黄某甲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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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己亲属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对被告人陈某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案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虽在事故发生后报警,并用肇事车辆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但没有履行积极保护现场的义务,且在刑事立案后逃避调查,后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抓获,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陈某具有如实供述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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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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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游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游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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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积极施救,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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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慧敏 书记员: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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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辩解称付某甲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但辩解的付某甲在事发时并未意识到自己车辆左侧发生了事故,驾车驶离现场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因不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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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鄂州市鄂城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余某判处非监禁刑。据此,根据被告人余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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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金某及时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金某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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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4)鄂沙市刑初字第0032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维琼 代理审判员  张心愿 代理审判员  曹 磊 书记员:曹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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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龚某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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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甲、郝某乙、郝某丙、郝某丁、郝某戊撤回要求被告人李某某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  李有保 审判员  耿安波 审判员  雷声建 书记员:胡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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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甲、郝某乙、郝某丙、郝某丁、郝某戊撤回要求被告人李某某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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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潘某肇事后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支付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潘某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信。经社会调查,被告人潘某犯罪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一定的监管条件,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社区矫正机构同意接受对潘某进行监管,被告人潘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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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被害人近亲属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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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归案后自愿认罪,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钟晓红 书记员:舒君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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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载物超过核定重量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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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经过,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4年1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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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鄂州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徐某判处非监禁刑。据此,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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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2016年12月21日止)。 审判员  姜海清 书记员:吕璟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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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交通肇事后逃逸,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何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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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韦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韦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韦某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韦某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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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能够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二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已全部得到赔偿,并取得了二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袁 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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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应适当减轻刑罚量。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调查认为,被告人李某具有矫正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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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在案发后能够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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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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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应适当减轻刑罚量。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调查认为,被告人郭某具有矫正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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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宋某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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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常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常某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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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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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撤回上诉。湖北省宜都市(2015)鄂宜都刑初字第0009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丽娟 审判员  陈晓明 审判员  戴 翔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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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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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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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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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常某甲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常某甲案发后能够积极施救,在本案诉讼期间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且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本院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常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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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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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9444元的请求,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减去被告人陈某已给付的7000元,被告人尚应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2444元。鉴于被告人陈某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好,赔偿了一小部分经济损失,本院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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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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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罪犯冯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某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卫国 审判员  张 立 审判员  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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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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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彭文珍 书记员:易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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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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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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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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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何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吴某某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吴某某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4年11月24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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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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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随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随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随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随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被告人随某的行为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所在社区亦同意对被告人予以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随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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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中,存在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甲经口头传唤到办案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行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所在社区亦同意对其予以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谢某甲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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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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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易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与被害人昌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得到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易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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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书记员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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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陶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陶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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