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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聚众斗殴案)_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但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