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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敲诈勒索案)_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敲诈勒索案)_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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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甲敲诈勒索案)_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甲敲诈勒索案)_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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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丁敲诈勒索案)_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丁敲诈勒索案)_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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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敲诈勒索案)_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敲诈勒索案)_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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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敲诈勒索案)_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敲诈勒索案)_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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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己敲诈勒索案)_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己敲诈勒索案)_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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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敲诈勒索案)_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湄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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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丙敲诈勒索案)_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谢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谢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湄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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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敲诈勒索案)_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湄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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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乙敲诈勒索案)_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谢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谢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湄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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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乙敲诈勒索案)_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湄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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