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晏某甲明知晏某乙、何某甲等人开设“三公”赌场抽头牟利,仍然为其两次提供场地并收取场地费,为晏某乙、何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涉嫌开设赌场罪。晏某甲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晏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晏某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晏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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