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严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严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公司于案发后将抵扣税款全部进行补缴,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