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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任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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