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现委托他人报警,如实供述肇事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支付了部分赔偿款,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犯罪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戴某未做到安全驾驶,在右转弯过程中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通行,导致被害人胡某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本案中,被告人戴某在肇事后主动报警,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所在单位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被告人戴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甲夜间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所驾车碰撞前方车辆,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在知道他人报警的情况下,滞留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情节、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本院认为不宜对被告人张某甲适用非监禁刑,故对辩护人的缓刑建议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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