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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卢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四十条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犯罪事实,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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