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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天某)(公开版)_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天某)(公开版)_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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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孔某某)(公开版)_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宝鸡市国土资源局认定的被破坏部分的土地面积为7.69亩,破坏部分的面积未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耕地为十亩的追诉标准。而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其余圈占土地部分的路面硬化等工作是其在2018年10月16日,向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缴纳罚款并领取该局向宝鸡市**公司出具的违法用地企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性告知单后实施的行为,认定该部分耕地为非法占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而,认定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孔**不起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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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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