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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某)(公开版)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某)(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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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谢某某)(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谢某某)(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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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乌某)(公开版)_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乌某)(公开版)_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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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唐某)(公开版)_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全部退赃退赔,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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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诈骗案)_p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已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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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公开版)_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赔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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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公开版)_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将赃款全部退赔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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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乌某某)(公开版)_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乌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全部退赃退赔,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乌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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