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全部退赃退赔,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已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赔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将赃款全部退赔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乌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全部退赃退赔,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乌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