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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剑峰)(公开版)_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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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剑峰)(公开版)_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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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剑峰)(公开版)_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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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剑峰)(公开版)_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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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何某某)(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何某某)(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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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芝龙)(公开版)_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后认罪、悔罪,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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