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殷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尹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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