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经营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既遂88050元,未遂12.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数额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蒲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11月12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