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已退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潼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该案的从犯、初犯,能如实供述其参与的犯罪事实,情节轻微,并已积极退赔损失,且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三)项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胡某某系初犯,已对被害人退赔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蒲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蒲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回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该案的从犯、初犯,能如实供述其参与的犯罪事实,情节较轻,并已积极退赔损失,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被害人财产已经返还,且在侦查阶段表示认罪认罚,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蒲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蒲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澄城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务的目的和捏造不存在的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涉案数额刚刚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案发后主动将违法所得退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涉案款物已退赔至大荔县公安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已主动退赔被害人全部财物,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 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该案的从犯、初犯,能如实供述其参与的犯罪事实,情节轻微,并已积极退赔损失,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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