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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敲诈勒索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害人杨某某有过错,依法可以对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酌情从宽处理;案发后,何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孙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蒲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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