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能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及时报警,积极施救,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平时表现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平县人民法院起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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