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平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费某甲不起诉。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童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具有从犯、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平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瑞安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平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