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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涉案“鸟铳”1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