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调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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