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情节尚属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和王某某虽然签订了债务抵偿协议,但因抵债协议未实际履行完毕,双方有权利解除该债务抵偿协议,其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