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双方现已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双方现已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毛某某纠集人员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分别涉嫌了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但其涉嫌的寻衅滋事事实,公安机关于2006年7月26日以“林某某被故意伤害案”进行立案后,杭某乙、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时其被列为证人,2018年5月21日才对其作出拘留决定;另其涉嫌的妨害作证事实,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18日才以“乐清市卢某甲等人妨害作证案”进行立案,故其涉嫌的两罪均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现根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聚众斗殴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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