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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职务侵占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职务侵占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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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方某某)(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方某某)(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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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涂某甲职务侵占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涂某甲职务侵占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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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职务侵占案)_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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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职务侵占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首,退赃退赔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案发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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