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苹果牌A1419型一体机一台、iphone牌MGAH2ZP/A 型手机(IMEI:354376063187641)一部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其余物品印章六个、手机二部、主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均应返还被不起诉人陈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其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3.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4.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5.其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6.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无其他从重情节。综上,根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作为“钱多多”公司的业务员,仅从事部分环节的工作,参与程度不深;2.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其参与本案有部分时间段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4.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5.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6.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又具有坦白、自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已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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