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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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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寻衅滋事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寻衅滋事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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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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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麻某某)(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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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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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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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席某某寻衅滋事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席某某寻衅滋事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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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某)(公开版)_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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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门某甲寻衅滋事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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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寻衅滋事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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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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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寻衅滋事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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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甲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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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魏某某)(公开版)_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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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新)(公开版)_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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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寻衅滋事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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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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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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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甲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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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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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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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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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侯建达)(公开版)_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侯建达)(公开版)_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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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寻衅滋事、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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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甲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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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甲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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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寻衅滋事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寻衅滋事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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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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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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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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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的法定从轻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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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的法定从轻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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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初犯、偶犯、已赔偿、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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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寻衅滋事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有坦白情节且认某某,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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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任意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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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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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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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寻衅滋事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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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寻衅滋事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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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已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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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寻衅滋事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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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甲寻衅滋事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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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较轻,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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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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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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