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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非法狩猎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非法狩猎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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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甲、熊某乙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甲、熊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犯罪未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甲、熊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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