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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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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梅某诈骗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梅某伙同彭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起诉人梅某只是一名业务员,并无组织、策划、引导等行为,其作用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并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梅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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