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木X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不起诉人木X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表现好,与被害人家属在经济上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木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8日 شىنجاڭ ئۇيغۇر ئاپتۇنۇم رايۇنى ئونسۇ ناھىيلىك خەلق تەپتى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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