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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某某公司、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新余市****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自愿适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新余市****有限公司、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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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某某公司、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宜黄龙**塑料制品**责任公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自愿适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宜黄龙**塑料制品**责任公司、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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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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