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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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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滥伐林木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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