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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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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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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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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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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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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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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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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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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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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冷某某交通肇事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冷某某交通肇事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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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丁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丁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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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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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龚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龚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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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龚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龚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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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何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何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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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交通肇事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交通肇事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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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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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涂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民事部分已调解,并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自愿选择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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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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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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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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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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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辜某某交通肇事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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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民事部分已调解,并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自愿选择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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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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