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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