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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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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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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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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饶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安全管理工作不是饶某某的工作范围,饶某某受他人指派协助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所导致的后果不应由饶某某本人承担。饶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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