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犯罪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单位并获得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盗窃价值不大,尚未对所盗财物进行处理,赃物已被追回,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冒名使用他人的医保卡,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涉案金额不大,已退赔获得谅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犯罪后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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