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之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越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之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越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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