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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 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犯罪情节轻微 判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的情节轻重,要综合考量收购次数、涉案金额、上游犯罪性质等情况。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涉案金额刚达到入罪标准,收购的系普通盗窃犯罪所得。综合考虑前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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