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虚假诉讼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雷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案发后,雷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且从宽处罚;雷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