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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欧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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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故意伤害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故意伤害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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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在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医药费2万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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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取得谅解、达成和解、系初犯等酌定从轻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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