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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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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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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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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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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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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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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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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齐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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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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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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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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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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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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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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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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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_  2020年12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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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马某某如实供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又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马某某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向侦查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已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马某某系多家民企法人,其经营的公司为多人提供就业岗位,疫情期间未裁掉员工与员工共同齐心抗疫。综上,本院认为马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好、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在抗疫期间认真执行中央十九四中全会提出的六稳六保会议精神,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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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的规定,但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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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悔罪真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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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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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悔罪真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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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的规定,但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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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认罪态度好,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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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的规定,但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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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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