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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雨天驾驶清障车疏忽大意,且在牵引故障车辆时未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导致被牵引车辆失控,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熊某犯罪较轻,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在法庭上亦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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