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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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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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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非法不来水产品案)(公开版)_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十四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行为,鉴于谭自信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出资增资放流以修复生态环境,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作案工具地笼网一副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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