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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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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成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成某某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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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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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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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损毁财物价值较小,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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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达成刑事和解,获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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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损毁财物价值较小,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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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达成刑事和解,获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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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达成刑事和解,获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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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敲诈勒索案)_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无违法犯罪前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所得赃款主要用于修补损坏的公路,且现已退交司法机关,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黑色笔记本等涉案款物依法退回公安机关。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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