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沈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未发生交通事故,未有从重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李某某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虽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但未致人轻伤以上,其积极主动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且深刻悔罪、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杨某某系初犯,自身因事故受伤,双方达成了事故处理协议,危害后果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负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未有从重处罚情节,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小,综合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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