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沈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未发生交通事故,未有从重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李某甲系初犯,发生交通事故致自己重伤,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具结书,且有两个小孩需要抚养,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陈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血液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未发生交通事故,未有从重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刘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且有两个年幼的小孩需要抚养,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杨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签署具结书,同时还是两个年幼孩子的唯一抚养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李某某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虽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但未致人轻伤以上,其积极主动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且深刻悔罪、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谢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血液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未发生交通事故,未有从重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杨某某系初犯,自身因事故受伤,双方达成了事故处理协议,危害后果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徐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杨某某虽然有从重处罚情节,但其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积极施救伤者,事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同时是两个年幼孩子的主要抚养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较小。综合全案情况,对杨某某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张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血液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无事故责任且因事故受伤,同时其妻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四个年幼子女需要其担负主要抚养责任,家庭生活较为困难,加之其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张某某系初犯,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负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未有从重处罚情节,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小,综合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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