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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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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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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广东某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广东某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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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胡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胡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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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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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连州市某某矿业有限公司、邱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连州市某某矿业有限公司、邱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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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邹某某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广东省**********管理中心、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李某甲、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广东省**********管理中心、邹某某、李某甲、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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