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广东省**********管理中心、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李某甲、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广东省**********管理中心、邹某某、李某甲、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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