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欧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本案属于轻微刑事案件,被不起诉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英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房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房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房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粤R****小型客车已返还被不起诉人房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房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房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房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粤R****小型客车已返还被不起诉人房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有考取B2机动车驾驶证,且该车辆有牌照,无发生交通事故,其酒精含量为91.5mg/100ml,无因醉驾而受刑事处罚的前科等从重情节。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除刑事处罚。根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有考取B2E类机动车驾驶证,且该车辆有牌照,无发生交通事故,其酒精含量为100.9mg/100ml,无因醉驾而受刑事处罚的前科等从重情节。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刘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除刑事处罚。根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梁某某醉驾酒精含量较低,且系初犯,无其他从重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梁某某醉驾酒精含量较低,且系初犯,无其他从重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也没有因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人身损害或财物损失,其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和吸毒、赌博等恶习,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本案属于轻微刑事案件,被不起诉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英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本案属于轻微刑事案件,被不起诉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英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情节较轻,没造成财产损失和事故。案发后,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情节较轻,没造成财产损失和事故。案发后,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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